最全解析:供应链金融“脱核”的模式和难点!

近年来,发展供应链金融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重要思路。通过充分发挥供应链产业链核心企业对链条企业的增信作用,有效破解了民营企业单体信用资质薄弱等问题,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创造了良好的发展契机。

但也应看到,当前主流的供应链融资模式仍高度依赖核心企业的信用,而供应链固有的风险传导性,容易将核心企业的信用风险扩展至整条供应链,从而加大供应链的整体安全风险。对于高度依赖核心企业信用的供应链融资,一旦核心企业不愿提供信用支持或自身出现信用风险,就会对链上上下游企业的融资可得性产生影响。这既不利于供应链金融的稳健发展,也不利于供应链融资的风险管控。

针对供应链金融的上述问题,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等八部门于2023年11月底联合印发的《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特别提出,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供应链“脱核”模式,支持供应链上民营中小微企业开展订单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业务,为核心企业“解绑”。

虽然这是监管规范性文件层面,首次提出供应链“脱核”模式的概念,但在以往的监管文件中,我们也能看到供应链脱核的政策影子。例如,2022年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2〕29号)中,监管部门就特别提到,要引导银行机构在核心企业之外,关注借款人自身的经营业绩、整体实力及供应链上“动产和权利交易现金流对还本付息要求的自偿性”;要支持银行机构将供应链信用评价向“数据信用”和“物的信用”拓展;等等。

当然,我们讲供应链“脱核”,并不是说产业链上的核心企业不重要了。实际上,供应链依然是围绕核心企业展开的,只不过,供应链金融不能仅仅依靠核心企业的信用,还要更多依靠在供应链上产生的各种交易数据、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物流和信息流,来作为银行风险评估和供应链融资的重要依据。

从这个角度讲,供应链脱核,实际上是要改变传统的核心企业“主体信用”模式,而是从“数据信用”出发,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以及物联网等新技术,提升供应链及供应链金融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银行机构基于更加真实、更加透明、更加全面的供应链交易行为数据,对供应链上各方主体进行更加智能、更加及时、更加准确的风险评估,解决供应链融资风控痛点,降低对核心企业信用的依赖。

因此,供应链脱核,意味着银行可以逐步摆脱对核心企业的信用依赖,利用科技赋能,实现供应链模式和产品的创新,将供应链信用评价向“数据信用”和“物的信用”拓展,既为供应链核心企业降本增效,又为链上中小微企业精准滴灌。

这,或许就是供应链“脱核”的应有之义。

本文结构如下:

本文纲要

一、发展背景--供应链金融的政策市场环境

(一)供应链与供应链金融的概述

(二)发展供应链金融的市场需求

(三)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政策助力

二、市场实践--供应链金融的主要模式介绍

(一)应收账款融资模式

(二)预付款融资模式

(三)存货质押融资模式

(四)非货押融资模式

三、问题分析--供应链金融面临的主要困难

(一)核心企业参与供应链金融的能力和意愿仍有不足

(二)供应链上下游企业融资增信难问题未能有效缓解

(三)融资银行对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能力仍有待提升

四、脱核创新--供应链金融难题的破解之道

(一)如何理解供应链“脱核”?

(二)如何推进供应链“脱核”?

 

最全解析:供应链金融“脱核”的模式和难点!


一、发展背景--供应链金融的政策市场环境

 
(一)供应链与供应链金融的概述
1.供应链

在讲供应链金融之前,我们先简单说一下,什么是“供应链”?

关于供应链,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作了官方解释:供应链是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提高质量和效率为目标,以整合资源为手段,实现产品设计、采购、生产、销售、服务等全过程高效协同的组织形态

通俗一点来说,供应链是指企业从原材料和零部件采购、运输、加工制造、分销直至产品运到最终使用者或消费者的连续过程。这一过程中的不同环节,不同企业主体,如同链条,环环相扣,故而被形象地称为“供应链”。

这个链条上,集合了产品设计和开发、原材料和零部件采购、运输、仓储、加工制造和分销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集中了原材料供应商、半成品或零部件加工制造商、运输上、最终产品的生产商和经销商、分销商等各类经济活动主体。

因此,从整体上看,供应链天然具有协同发展、合作共赢等鲜明特征。

供应链的创新发展,有利于加速产业融合、深化社会分工、提高集成创新能力,有利于建立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合作共赢的协同发展机制。

与此同时,供应链通过资源整合和流程优化,促进产业跨界和协同发展,有利于加强从生产到消费等各环节的有效对接,降低企业经营和交易成本,促进供需精准匹配和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2.供应链金融

随着社会化生产方式的不断深入,市场竞争已经从单一客户之间的竞争转变为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间的竞争,同一供应链内部各方相互依存;与此同时,赊销已成为交易的主流方式。在此背景下,为提高供应链资金运作的效力,降低供应链整体的管理成本,“供应链金融”应运而生。

供应链金融是供应链与金融两个领域交叉产生的创新成果。银行等金融服务提供方从资金流角度把供应链节点上的不同参与方联系在一起,搭建起新型的协同合作关系。

具体而言,银行等金融服务提供方通过对供应链参与企业的整体评价,针对供应链各渠道运作过程中企业拥有的流动性较差的资产,以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作为直接还款来源,采用封闭性的资金运作模式,为供应链上企业、平台、渠道提供融资等金融服务,从而提升供应链的安全性、协同性和韧性,降低供应链整体运营成本。

从银行角度看,供应链融资是银行建立在供应链企业流动资产、真实贸易背景基础上为供应链企业提供的融资活动。银行以供应链核心企业为纽带,对核心企业上下游竞争地位较弱的企业的资金流、数据流、物流等信息进行管理,并将单个企业的不可控风险转变为整个供应链上的较低风险;同时,银行借助信息化平台收集各类数据,评估并有效控制供应链整体风险,推动实现供应链上各企业融资风险的最小化。

供应链金融的规范发展,有利于拓宽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确保上下游企业之间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供应链金融”最大的特点,在供应链中必然有个居于中心地位的核心企业。以核心企业为出发点,为供应链提供金融支持。一方面,将资金有效注入处于相对弱势的上下游配套中小企业,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供应链失衡的问题;另一方面,将核心企业信用融入上下游企业的购销行为,增强其商业信用,促进中小企业与核心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协同关系,提升供应链的竞争能力。

 
(二)发展供应链金融的市场需求

作为产业与金融的交叉发展模式,供应链金融的发展既可以满足产业链端企业的融资需求,也可以满足资金供给端银行的业务发展需求。

1.客户参与供应链金融的动力不断增强

供应链金融可以增进核心企业上下游企业的信用,促进企业实现融资目的,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困境。当前,无论是核心企业,还是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都有较强的供应链融资需求,其参与供应链融资的动力也在不断增强。

对核心企业来说,供应链金融的发展有助于推动核心企业的上下游协同发展,从而畅通产业链和供应链,提升供应链的安全性和发展韧性,促进供应链降本增效,有助于提升核心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对上下游企业来说,供应链金融是其获取金融资源的有效途径之一。依托于供应链及核心企业的信用增信,供应链金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因其缺乏抵质押品而引发的融资难等困境。

2.供应链金融的供给意愿和能力不断提升

供应链金融是银行机构发展普惠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有效抓手,也是银行抢占市场高地,培育新客户,拓展新业务的重要手段。发展供应链金融,还可有助于银行推动公司理财、对公存款、现金管理以及交易银行等业务。

与此同时,银行数字化转型特别是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应用,正在深刻地改变银行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模式,同时也在不断增强银行供应链金融的供给能力。

例如,银行利用物联网等技术,可以对活体家禽购置入栏、持续在养、出栏销售全流程7×24小时不间断监控,就可以获得更丰富的家禽养殖数据,从而推动将生物资产纳入可接受的抵质押财产范畴,提升农户贷款能力。

又如,银行在发展供应链金融过程中,加强数字化审批和数字化智能风险监测预警等方面的有效管理,提升供应链金融风险管控的前瞻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政策助力

2017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一系列推动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支持政策,提升供应链金融的战略地位,也为供应链金融发展指明了方向。其中专门规定供应链金融的政策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该指导意见提出,要积极稳妥发展供应链金融,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鼓励商业银行、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建立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渠道。健全供应链金融担保、抵押、质押机制,建立健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开展应收账款及其他动产融资质押和转让登记,防止重复质押和空单质押,推动供应链金融健康稳定发展。

2.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8部门《关于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通知》(商建函〔2018142号)。该通知提出,要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推动供应链核心企业与商业银行、相关企业等开展合作,创新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推动政府、银行与核心企业加强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3.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银发〔2020226号)。意见提出,要加强供应链金融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供应链金融政策支持体系。要加强金融科技运用,通过“金融科技+供应链场景”实现核心企业“主体信用”、交易标的“物的信用”、交易信息产生的“数据信用”一体化的信息系统和风控系统,防范供应链金融业务操作风险。

除上述规定外,2021年以来,监管部门还在不同规范性文件中专门提到规范和推广供应链金融。如表1所示:

年份

发布主体

文件名称

供应链金融政策要求

2021

全国人大审议通过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聚焦提高要素配置效力,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创新。

2022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推广供应链融资,发展基于供应链的应收账款融资、存货担保融资等业务,并积极开发体系化、全场景的数字供应链金融产品。首次提到要探索开展“未来货权担保”等多种形式的动产融资业务;特别提出要支持银行机构将供应链信用评价向“数据信用”和“物的信用”拓展

2022

国务院 办公厅

“十四五”现代物流发展规划

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与供应链核心企业或平台企业合作,丰富创新供应链金融产品供给。

2023

银保监会

关于加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的通知

综合运用动产、供应链票据、应收账款融资,推动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逐步降低。

2023

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等五部门

关于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指导意见

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链条白名单确认、应收账款确权等多种方式为上下游企业担保增信,提升链上企业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可得性。

2023

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等八部门

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

要求积极开展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首次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供应链脱核模式”,支持供应链上民营中小微企业开展订单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业务。促进供应链票据规范发展。深入实施“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支持重点产业链和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内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

12021年以来部分供应链金融政策梳理

 

二、市场实践--供应链金融的主要模式介绍

在供应链中,核心企业与其上下游企业之间,存在相互交错的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从供应链资金流角度看,供应链运作过程中,由于链上企业的经营规模、议价能力等方面存在重大落差,核心企业与其上下游企业之间必然会形成应收账款、预付款以及存货等各项流动资产。

供应链金融的实质就是,银行等金融机构针对供应链运作过程中核心企业与其上下游企业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及存货等各项流动资产设计相应的融资方案和融资安排,并将核心企业的信用延伸至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

从目前供应链融资业务实践看,尽管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方案种类多样,但万变不离其宗,基本上都是围绕应收账款、预付款和存货等流动资产展开的。与此相对应,供应链融资的模式主要包括应收账款融资模式、预付款融资模式和存货质押融资模式。

还有一种融资方式,融资申请人无法依赖上述三类流动资产,而需通过第三方保证或纯信用方式申请融资,这就是本文所称的“非货押融资模式”。

从融资对象看,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主要适用于供应链上游的供应商,预付款融资、存货质押融资和非货押融资模式则主要适用于供应链下游的经销商。

 
(一)应收账款融资模式

在供应链中,赊销是主流的交易模式。赊销必然产生应收账款。针对应收账款的融资,无论是已经产生的还是将在未来产生的应收账款,其开展的前提是必然有一个具有最终付款能力的赊销买家,这个买家一般就是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

关于应收账款融资模式,实践中其融资产品主要包括保理和应收账款质押。

1.保理

保理已成为应收账款融资的基础性业务,因为保理业务就是针对应收账款开展的一个业务品种。

所谓保理,是指供应商将其限制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银行向供货方提供资金融通、购货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综合金融服务方式。根据是否保留对借款人(供应商)的追索权,分为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和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其基本交易流程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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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保理流程中,应收账款的转让需要核心企业的确权(如项所示),但实践中,有些核心企业不愿配合应收账款的确权,制约了保理融资效力。

对此,实践中还有一种保理融资模式,即反向保理。与之相对,上述保理融资即为正向保理。反向保理与正向保理的区别在于保理业务申请主体的差异,反向保理由应收账款的付款企业即核心企业而不是供货方发起业务申请。

反向保理主要适用于供应链金融管理意识强且配合度高、需要加强对其上游供应商的金融支持,以保障稳定安全的核心企业。反向保理对于回款的控制集中于核心企业,将业务发起和风险评估的重点转向核心企业。此外,融资银行可以选择受让核心企业同意支付的应收账款进行融资,从而有效避免正向保理业务中核心企业对于应收账款不予确认的问题。正向保理与反向保理业务流程如图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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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收账款质押

核心企业的供应商企业借助未到期的应收账款设立权利质押(但不是应收账款的转让),向银行申请贷款。如供应商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时,银行可以直接向核心企业收取相应款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的综合融资业务,包括各种类型的贷款以及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融资工具。如图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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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付款融资模式

与应收账款融资主要面向上游供应商不同,预付款融资主要面向下游经销商。

预付账款融资是指核心企业承诺回购的前提下,下游经销商以指定仓单或存货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用于预付货款支付,同时贷款银行对经销商的提货权进行控制的融资行为。

实践中,保兑仓或担保提货是一种常见的预付款融资模式,广泛存在于供应链融资活动中,是供货方的核心企业对下游中小企业“先款后货”的支付要求与下游采购商资金实力不匹配矛盾催生的融资模式。

保兑仓交易基本交易模式为:供货方(通常是核心企业或其关联企业)、采购方(下游经销商)和贷款银行三方签订保兑仓合作协议;经销商向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控制货权,根据经销商保证金缴存情况,向供货方发出发货指令;供货方按照银行发货指令向经销商发货;供货方就发货不足部分的价值向贷款银行承担退款责任。

对经销商来说,通过融资预付采购资金可以获得较好的价格优惠,并锁定采购成本;对供货商(核心企业)来说,保兑仓融资可以获得预付款,缓解流动资金压力;对融资银行来说,其可以更深介入供应链的物流环节,有助于提升融资风险控制能力。保兑仓交易结构如图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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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存货质押融资模式

存货质押模式与预付款融资模式类似,也是主要针对供应链下游中小企业(如经销商)的融资需求,但存货质押更加突出第三方监管公司(该公司也可以是核心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对存货的监管职责。

经销商利用手头的货物或货权(仓单等)申请质押贷款,货物存放在第三方监管公司,由第三方监管公司负责货物的监管、货价的评估及货物的发放等,贷款银行参考监管公司给出的评估结果作出授信决策,向企业发放贷款;企业以货物销售或其他经营所得偿还贷款。

实践中,常见的存货质押产品包括仓单(包括标准仓单和非标准仓单)质押、存货静态质押和存货动态质押等模式。存货质押融资一般涉及与第三方仓储企业或第三方物流公司的合作。

我们以存货动态质押模式为例。存货动态质押是指经销商(出质人)为获得融资以其拥有的动产设定质押向银行(质权人)申请质押贷款,银行委托仓储企业将存货质物控制在一定数量或价值范围内,质押期间经销商在存货价值控制线内可对质物进行更换、增减。其交易结构如图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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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货押融资模式

非货押是相对存货质押等货押模式而言的。非货押融资是银行以核心企业或融资性担保机构、保险公司以及核心企业关联公司等第三方机构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或以纯信用方式向经销商发放的融资。

对于不具有赊销议价能力的经销商来说,面对占据优势地位的核心企业,它们很难通过核心企业担保等增信支持来获得融资。如果如果没有核心企业或其他第三方机构提供额外担保,非货押融资一般只能选择信用方式开展。但在实践中,银行向经销商提供信用贷款还是比较谨慎的。

但即便如此,在供应链场景下,银行仍可以通过核心企业提供的供应链交易信息(如贸易背景、物流等信息),加强信息增信。或者,在核心企业的协助下(如承诺回购义务或调剂销售并确保销售成功等),银行还可以通过供应链资金流的闭环管理,实现供应链的交易增信。这些增信机制,虽然不一定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担保增信作用,但对增强银行供应链融资的安全性仍有积极意义。
 

三、问题分析--供应链金融面临的主要困难

总体上看,当前供应链金融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供应链核心企业参与供应链金融的意愿和能力仍有待开发和提升;供应链上下游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并未因加入供应链融资体系而得到根本性缓解,供应链金融的惠及面仍有待进一步提升;融资银行对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管理能力仍需进一步加强;动产和权利融资的市场环境仍需进一步完善;等等。

这些问题和困难,涉及供应链金融重的不同主体,相互交织,相互传导,影响了供应链金融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方面的效果。

 
(一)核心企业参与供应链金融的能力和意愿仍有不足

供应链的关键,是核心企业。银行要推动供应链金融在产业落地,核心企业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切入点。但是当前,核心企业参与供应链金融的能力和意愿都存在不足。

1.能力问题

1)核心企业难以承受高成本之重。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拓展,需要推进供应链金融平台的建设,来支持资金与资产的对接。这是一个系统性问题,建设周期较长,需要较大成本投入。但是,对许多供应链核心企业来说,它们短期内难以承受这种高成本投入。

2)核心企业的风控能力仍较薄弱。例如,核心企业对下游企业质物缺乏有效管控手段,导致银行无法基于这些财产进行授信。又比如,在供应链金融场景的用户识别、信用评估、交易合规核查等环节,核心企业力有不逮;核心企业也缺乏对下游二三级乃至终端经销商经营数据的把控能力及分析应用能力。这些因素都会影响核心企业向这些经销商延伸自身信用的能力。

3)核心企业的自身经营面临风险。核心企业的信用状况代表了其偿债意愿和偿债能力,如果核心企业出现债务偿还风险,就会迅速波及整个产业链条。相对于上下游企业,核心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较强。即便如此,当外部市场环境发生逆转时,核心企业自身经营发展也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在这种情况下,核心企业无力向其上下游企业提供更多的信用支持。

2.意愿问题

1)核心企业不愿让渡自身信用。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取决于核心企业的配合。但在实践中,部分核心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量,不愿向其供货商和经销商提供供应链金融所需的必要支持。例如,在应收账款融资中,有些核心企业不愿向融资银行作出应收账款确认;在预付款融资中,不愿提供差额回购承诺等。还有些核心企业,不愿向融资银行提供供应链交易信息,导致银行难以核实应收账款等资金流的真实性。

2)部分核心企业滥用优势地位。有些核心企业不能正确认识供应链金融对增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性和韧性的作用,反而滥用自身优势地位,损害上下游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例如,不当延长赊销账期,提高预付款比例并延长支付周期,甚至拖欠供货商和经销商账款,影响上下游企业的经营现金流,加剧中小企业的资金困境。

 
(二)供应链上下游企业融资增信难问题未能有效缓解

无论是上游的供货商,还是下游的经销商,在供应链融资方面都存在增信难等问题。

1.上游供应商情况

相对而言,处于上游的供货商因有核心企业作为付款人的应收账款等增信支持及核心企业主体信用背书,融资的可获得性相对要高一些,但在融资的成本、期限、额度和便捷度等方面存在优化空间。

根据IDC的调研数据,在上游供货商中,有13.3%的受访者表示融资顺畅,不存在问题。其余受访者对于融资困难的反馈中,排名前五位的要素分别是:融资成本高(50.0%)、期限不够灵活(41.7%)、额度太低难以满足需求(40.0%)、便捷度(40.0%)、缺乏抵质押物(35.0%);另外,反馈二三级供应商难以获得供应链融资的占比也较高(30%)。

2.下游经销商情况

大量处于供应链下游的中小微企业,因为无法直接获得核心企业的增信支持,其融资可获得性较低。但是,供应链金融的需求,恰恰主要来自于核心企业的下游中小微企业。

根据IDC提供的调研数据,在供应链金融业务开展中,超过一半(占比53.3%)的受访者表示,下游经销商没有获得过供应链融资。

造成下游经销商融资难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可用于支持风控决策的相关数据。供应链下游企业多为中小微企业,其财务制度不完善,如果核心企业不愿意提供交易等数据,银行等机构难以识别和把控风险。另外,下游经销商缺乏有效押品,也是制约其融资可获得性的重要原因。

 
(三)融资银行对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能力仍有待提升
1.银行获取供应链交易信息难度大

前文提到,供应链金融是金融与产业融合的产物,但金融介入产业,产业链上的企业天然会有排斥或戒备心理。这种心态投射到供应链金融,反映出来的是核心企业向融资银行提供交易数据的不合作、不配合等抵触情绪,这大大影响了银行管理供应链融资风险的有效性。

因此,如果核心企业不配合提供信息,甚至故意提供虚假交易信息,银行该如何识别供应链上基础交易和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这对银行来说,确实是个挑战。比方说,近几年备受社会关注的“诺亚财富34亿暴雷事件”,其起因就是由“承兴系”公司私刻某互联网平台公司印章、伪造交易合同并以虚假应收账款进行供应链融资而引发,最终导致诺亚财富旗下基金出现严重兑付危机。

与此同时,供应链金融往往涉及从原材料到成品、流通、仓储、消费等诸多环节的相关数据。除了核心企业掌握的数据,其他上下游众多企业的交易数据及相关物流信息,也是银行需要掌握并加以利用分析的重要参考信息。但是,银行要对这些数据进行有效采集、加工和分析,成本高,效率低。此外,数据采集等活动还牵涉到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以及数据安全等法律问题,难度较大。

2.银行对物流和存货监管能力薄弱

在供应链金融业务中,银行需要介入供应链物流环节,特别是预付款融资和存货质押融资等模式中,银行更是需要借助第三方仓储公司,加强对融资对应存货或仓单的监管。

但从近年来发生的“上海钢贸案”“青岛港融资欺诈”“金银岛事件”“佛山铝锭挤兑风波”等系列风险事件看,银行对物流和存货的监管能力仍较薄弱。这些风险事件,也可以看出银行在内控和风控等方面存在的诸多不足。

上述风险事件发生后,金融机构陆续停止存货、仓单等动产融资业务,行业信用整体收缩,许多仓储服务机构不敢、不愿开展仓储监管等服务,企业动产融资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这也影响了银行开展物流和存货融资业务的积极性。

此外,物流和存货融资还面临诸多亟待规范的行业性问题。例如,在物流和存货监管中,银行如何确保货物真实性,避免虚假仓单?如何实现质押货物的特定化管理,确保货物质权的有效性?如何监控货物的品质?如何避免货物重复担保?如何避免货权纠纷?如何规避货物价格波动风险?如何防范质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等等等等,诸如此类问题,都是银行需要防范和解决的。
 

四、脱核创新--供应链金融难题的破解之道

2023年11月底,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等八部门于联合印发的《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下称“《通知》”)特别提出,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供应链“脱核”模式,支持供应链上民营中小微企业开展订单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业务

这是监管规范性文件层面首次提出供应链“脱核”模式的概念。

 
(一)如何理解供应链“脱核”?

从本质上讲,供应链金融就是核心企业的信用扩张。换言之,核心企业的商业信用通过不同形式合理扩张,用于其上下游企业获取融资的增信工具,以此促进整个供应链的良性持续运转。

所以,传统的供应链金融模式,无论是针对上游供应商的融资,还是针对下游经销商的融资,都是围绕供应链核心企业展开的,都要高度依赖核心企业的信用。但是,我们也看到,由于供应链固有的风险传导性,供应链金融容易将核心企业的信用风险扩展至整条供应链,进而加大供应链的整体安全风险。对于高度依赖核心企业信用的供应链融资,一旦核心企业不愿提供信用支持或自身出现信用风险,就会对链上上下游企业的融资可获得性产生消极影响。

针对供应链金融的上述问题,《通知》提出要探索供应链“脱核”模式,为核心企业“解绑”。

当然,我们讲供应链“脱核”,并不是说产业链上的核心企业不重要了,不是说核心企业的信用不重要了。实际上,供应链依然是要围绕核心企业展开的。融资主体作为核心企业的上下游企业,其第一还款来源或保障主要还是来自于核心企业,核心企业仍要承担最终付款义务,仍需维系供应链的安全运转。商业银行在相关业务办理过程中,仍要充分做好对核心企业的贷前调查,密切关注核心企业资信变化、行业前景等,着重防范核心企业信用风险。

但是,供应链金融不能仅仅依靠核心企业的信用,还要更多依靠在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自身信用,依靠供应链上产生的各类交易数据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物流和信息流,来作为银行风险评估、供应链融资及融后管理的重要依据。

从这个角度讲,供应链脱核,实际上是要改变传统的核心企业“主体信用”模式,而是从“数据信用”出发,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以及物联网等新技术,提升供应链及供应链金融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银行机构基于更加真实、更加透明、更加全面的供应链交易行为数据,对供应链上各方主体进行更加智能、更加及时、更加准确的风险评估,解决供应链融资风控痛点,降低对核心企业信用的依赖。

因此,供应链脱核,意味着银行可以逐步降低对核心企业的主体信用依赖,利用科技赋能,实现供应链模式和产品的创新,将供应链信用评价向“融资主体信用”“数据信用”和“物的信用”拓展。这既能为供应链核心企业降本增效,又能促进对链上中小微企业的精准滴灌。

 
(二)如何推进供应链“脱核”?

尽管《通知》在监管规范性文件层面首次提出供应链“脱核”模式的概念,但在以往的监管文件中,我们也能看到供应链脱核的政策影子。例如,2022年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2〕29号)中,监管部门就特别提到,要引导银行机构在核心企业之外,关注借款人自身的经营业绩、整体实力及供应链上“动产和权利交易现金流对还本付息要求的自偿性”要支持银行机构将供应链信用评价向“数据信用”和“物的信用”拓展;等等。

这些规定为推进供应链“脱核”指明了方向。

因此,推进供应链“脱核”,需要改变过于倚重核心企业主体信用的传统模式,建立由银行机构、供应链企业、核心企业(含核心企业融资平台)以及科技公司、担保机构、仓储物流公司等第三方合作机构共同参与、协同发展的“供应链金融生态化发展”模式。

通过技术创新、价值提升、产品创新、模式创新以及供应链场景的延伸,推进实现由“核心企业主体信用”向“借款人主体信用”“数据信用”和“物的信用”的拓展,实现供应链从“单链”到“多链”,从“链状”到“网状”的跃迁发展。

1.向借款人主体信用拓展

通过技术、产品和模式的创新,可以降低对核心企业增信的依赖,银行主要依赖借款人自身资信状况作出授信决策。

1)上游供货商与订单融资

可以发展订单融资等融资产品,基于供货商与核心企业之间真实有效的订单或采购合同,以订单项下预期回款为主要还款来源,为供货商提供便捷融资服务。在传统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下,银行需在应收账款确认之后才会提供融资。但在订单融资模式下,银行通过对供货商历史交易数据建模,对履约预期或违约概率进行分析,提高供货商风险识别的精细度和准确度,从而将融资时点提前到订单确认环节,降低核心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增信作用。

例如,某大型国有银行山东东营分行以“脱核链贷”创新供应链融资,为上游供货商企业送去“及时雨”。供应链“脱核”后,建设银行对上游供货商的融资,不占用核心企业授信,不要求核心企业提供承诺性的付款责任。同时,将融资场景由交易完成环节前移到订单、合同环节,让链条企业在订单备货亟需资金的时候及时获取信贷支持,有效解决了供应链业务中核心企业兜底意愿弱这一制约因素,真正实现“脱核”创新,有力破解了融资难、融资晚的难题。

2)下游经销商与采购融资

对于经销商的采购融资,无论是预付款融资还是存货质押融资,在传统的融资模式下,银行主要基于核心企业提供经销商的历史交易数据进行授信。如果经销商在场景中的历史数据不足,且核心企业不能或不愿提供增信支持时,经销商就很难获得采购融资。

为此,银行可以多维度获取经销商交易数据,不再拘泥于与单一核心企业的历史交易数据,依据“多链”及“网状”供应链下的交易数据,从而更加全面识别和评估经销商的风险情况。这样,银行就可以以“经销商自身主体信用+交易数据信用”为基础,以其他公开数据(如政府采购数据、税务数据等)为补充,精准画像,针对性地提供采购融资,扩大经销商融资的覆盖面。

2.向数据信用拓展

向数据信用拓展,意味着要加强信息在供应链融资增信中的应用。银行根据供应链金融场景及具体风控需要,可选择数据增信或信息增信,或者同时使用数据增信及借款人主体增信等增信方式。拓展数据增信,需要把握好以下两方面:

1)数据的合法采集

银行可以通过与核心企业签署协议等方式,依法共享核心企业或核心企业控制的供应链金融平台所掌握的静态或动态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供应链客户信息、应收账款及预付款等融资对应资产信息、商品或服务采购或销售信息、贸易背景信息、物流信息等。核心企业应当向银行承诺其所提供或共享的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如发现共享信息存在虚假或错误等情形,应及时修正并通知银行。

另外,银行还要拓宽供应链信息获取渠道,可加强与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线上商品交易平台等平台型核心企业的合作及信息共享,丰富供应链金融场景应用,提升供应链融资客户画像的精准度。

与此同时,银行机构还要积极推进与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共享政府采购信息,为银行以政府采购合同为基础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融资创造条件。依托政府采购平台,银行可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融资业务办理流程,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供应商在线申请、在线审批、在线提款的全流程电子化运行,为供应商提供快捷高效的融资服务。

2)数据的整合应用

银行机构可以利用数字赋能,通过运用数字技术整合供应链上下游资源,对接丰富的金融产品,促进金融与产业的融合,促进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协同关系,增强供应链的安全性和韧性。

例如,银行通过引入区块链、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完善保理融资、仓单质押贷款、动产和权利质押、订单融资和采购融资等业务系统,提升供应链金融的数字化运营能力,构建更加安全、高效的供应链金融生态。

供应链数据的整合应用,关键是要提升风控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能力。通过收集、共享等方式获取更加可靠的供应链金融风控信息,并对该等信息进行深入加工和分析,增强供应链数据的可得性、可靠性和可用性,增强供应链金融数字风控能力。只有这样,银行才能识别此前无法识别的风险,才能受理此前无法受理的客户和业务,才能拓展供应链金融服务的覆盖范围。

3.向物的信用拓展

供应链金融向物的信用拓展,需要动产融资业务的发展作为支撑。

动产融资业务是以仓储企业为节点,以仓库为场景,以动产或权利为担保物,以“物的信用”为基础开展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动产融资业务,还要有相应的配套机制,包括:

  • 通过技术手段和规则标准,创建真实、安全、可信的仓储物理空间;

  • 依据动产和权利质押法律规范,明确权利权属及登记公示效力;

  • 完善仓储行业机构准入和业务规范,拓宽动产融资市场空间。

根据世界银行估算,我国存货市场规模约75万亿元,未来五年将达到100万亿元。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2年,我国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存货达到15.9万亿元、产成品6万亿元,合计22万亿元,国内存量汽车规模3.3亿辆,猪、牛、羊等生物资产存栏超过10亿头。但是,我国目前动产融资渗透率仅为5-6%,远低于国外60-70%的水平,动产融资市场存在巨大的发展潜力。

发展动产融资业务,离不开仓储企业的合作参与。前几年仓储行业风险事件频发,银行等金融机构损失惨重,教训惨痛,至今仍心有余悸,谈“仓储”色变。但是,随着法律法规的逐步规范,物联网等新技术的推广应用,银行在供应链金融中大力发展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迎来了新机遇。

(1)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

民法典及民法典司法解释对于动产融资作了旨在鼓励动产融资发展的规范调整。例如,放宽对流质和流质禁止的规定(《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区分仓单和入库单(《民法典》第九百零八条等),完善动产融资优先权,明确动产抵押超级优先权(《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等。

此外,2022年2月1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正式施行,进一步明确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登记机构及职责,细化登记内容,优化登记和查询操作流程,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开展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与查询活动,进一步提高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效率。

(2)物联网等技术的推广应用

动产融资业务中,银行对押品监控的关键在于押品能否与借款人、出卖人或其他第三方的资产进行有效隔离。如果不能有效隔离,容易滋生道德风险。物联网、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

在动产融资业务中,银行通过物联网等新技术的应用,可以实现对仓储货物的全线上、可溯源操作,减少人为道德因素的影响;通过实时数据采集和监控提高动产信息的透明度,银行对担保物的特定化及占有掌控变得更加便利,确保银行对货物“管得住”。物联网技术在动产融资业务中的应用场景主要包括:

  • 实时数据采集。通过在仓储仓库中安装传感器和物联网设备,实时收集货物的位置、重量、规格以及温度、湿度等数据,帮助银行及货物监管方及时掌握仓库中货物及周边环境状态。

  • 货物追踪管理。在货物、容器等处部署射频识别(RFID)标签等设备,实现对仓库中货物的精准追踪和管理。银行可以借助货物监管方可以实时监控货物的重量、规格及货位号,以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性。

  • 货物安全预警。通过安装监控摄像头、电子围栏以及射频识别标签等,实现对仓库各个区域的实时监控能力和货物精准跟踪功能,对监测到货物资产、仓储作业、人员及环境的异常情况,实时向监管方和银行发出预警信息,提高风险处置速度。

案例:

某股份制银行联合某科技公司开发“动产融资金融仓”系统,应用于某冷链仓库的进口冷链食品仓储管理。通过在仓库端布设的射频识别标签、称重和PDA等设备,支持7*24小时的资产监控和实时预警。在出入库场景下进行重量、出入库行为、数量的三重校验,实现对动产的可信监督。该系统上线后,实现仓库从人工作业到数字化风控的转变,有效降低人力成本。该银行在上述系统的支持下,推出基于冷链仓储货物质押的供应链融资服务。

 





文章来源:建会投融荟CASC,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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